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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 2025-04-05 12:58:56 510 0
例如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及以后的一系列判决对种族隔离现象的改变。
但对这个虚拟世界的运行规则,以及其迥异于人世规则的认知,还在一知半解的猜想之中。针对虚拟世界的个人选择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楚门效应的现象。
为什么不再以人为中心呢?因为情况变了,人自以为是宇宙万事万物的中心这不过是近几百年来的事情,古典时代不是,未来也不是。人工智能正在从虚拟生活融入日常生活、公共生活和组织生活,网络世界的用户关系正在侵蚀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界限也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变得日渐模糊,未来社会将会成为人类心智与人工智能紧密联结的复合体。虚拟世界的到来应该是20世纪现代科学进入新阶段的产物,据人工智能史的研究来看,虚拟世界的产生是随着PC与AI两项技术的研发,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万维网的创生而开始真正地浮现于世。不过,两条道路各自探索,并且相互激荡和冲突,经过数十年的耕耘,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终于迎来了人工智能的一次飞跃,即以高新科技、生物工程、数码技术和大数据多元迭代发展为代表的新型智能机器人的出现。这其中包含着一个重大的隐喻,即我们在当今或不久的将来,都将成为智能机器人与人的合体。
从发生学上看,电子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的发展与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分别独立的两个虚拟世界的源头,开始并不迭合。虚拟世界的出现,极为严峻地挑战了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纪的世界历史观,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在制度运行中,对人类中心尤其是人格权利的主体性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抽象衍生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就物理层来看,主要是指计算机以及各级网络的硬件,它们也随着高新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换代,技术效能越来越高。
他们有着自己的自生系统,有着不同于人类的理性感知能力,这些能力甚至可能高于人的相关能力,比人更为卓越。也就是说,人类中心坍台了,人类至上性消失了,但世界依然在运行,虚拟世界并没有因为现实世界的逻辑失效而虚无殆尽,恰恰相反,虚拟世界正是在破除人类中心主义的过程中,成功地创生了一种新的机制模式,成就出迥异于现实世界的另一种真实世界,这个世界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人类中心主义或任何中心主义的丧失。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它与我们现时代的社会生活有关,因为虚拟世界不但是人创造出来的,而且很可能又是反制于人的世界,或者说,它不仅仅是一个被动地受制于人的工具,而且还是与人对峙的另外一个人(人造人)之世界,甚至在智力(将来可能到情感)方面超越于我们人的世界。从计算机网络的结构来看,这个系统大致包括三个层次,分别是物理层、规则层和内容层。
人工智能尽管可以有理性计算能力以及情感模仿能力,但不可能达到人的高妙与精致水准,模仿的情感本质上迥异于人的真实情感。对于虚拟世界的规则系统,是否存在一个规则化或法律化的原则呢?目前理论界尚莫衷一是,或还没有明确的意识。
在这个世界中,没有开始,没有终结,而且时空相互转化,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穿越或黑洞,对这种非线性的多维时空,在充满大数据的互联网中就可以感受到,而在一些科幻小说中它们得到富有想象力的描绘。是人造人的吗?是也不是。这样一来,原先只是在现实世界运行的智能人虚拟世界的新型智能人以及其存在的多维时一下子进入了一个更加广阔的赛博时空,使得赛博时空中的主体不再仅仅是人为的编码程序,而是出现了一个不同于人的新的行为主体,一个智能机器人或人造人拥有了新的世界图景。他们不但不再受制于人类法律的规制,甚至反过来反制人,使人服务于他们以及虚拟世界的需要。
对此,基于法律化视角对虚拟世界提出规范,无疑是非常必要的:虚拟世界是否存在着法律规则?如果没有,它们如何有效地运行?如果有,这个新世界的法律规则是什么,其与既有的人类现实世界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有何异同?虚拟世界的新机制是如何运行的,其结构、功能、价值预设以及未来指向是什么,并且与人类现实世界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从法律化层面审视虚拟世界,这完全不同于前述的神学乃至伦理学的审视,因为上述两个层次对于新的世界图景或许陈义过高,它们虽然至为根本,但只是一种目的价值论的整体诉求,并没有触及虚拟世界的细部结构以及功能和运行机制。换言之,法律化的价值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价值,通过规范与约束自己的行为而获得自由、正义与平等以及和平、福祉等人类社会的诸价值。它们是否也与现实社会生活一样具有法律自我生成与立法规制的属性,其性质、功能与结构以及运行机制究竟如何,两个世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它们相互之间本质性的差异何在,等等。西方的所谓科幻小说(包括影视作品)其实非常深刻地继承了圣经文学的遗产,它们对于未来的人工智能以及虚拟世界给予了富有想象力的描绘,例如,《弗兰肯斯坦》、《黑客帝国》、《银翼杀手》、《头号玩家》等,从多个层面揭示了人类面临的多重困境。
这固然是不得不如此,但除此之外,似乎还应该激发出一种想象力,就目前还处于端倪状态的虚拟世界的运行机制,给予某种富有前瞻性的猜想。由此,虚拟世界的法则就不是利用的功能关系,既不是功利主义的人是衡量尺度的利益关系,也不是基于个体权利之上的群己权界关系,而是自由的本真性关系。
应该说拉美特利的人是机器说并没有触及机器的理智问题,而是笛卡尔和莱布尼茨的唯理论哲学论及人作为机器的心智问题。虚拟世界的法律还存在吗?如果说法律就是代码或算法,那么,究竟是谁的代码,谁的算法?既然是人造物,可以说是人设定的一套结构程序,一套代码语言,一套算法公式。
人工智能使互联网时代的问题和麻烦更加严重。它带来了法律认知的虚拟转变,使法律文明具有了虚拟特质,法律思维范式正日益凸显出虚拟性的层次和特点。从虚拟世界的发生学来看,随着认知能力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试图延伸自己的工具理性,创造出一个更高效率的工具系统,这符合启蒙思想以来的人类中心主义的逻辑演化。在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组中,法律系统将承担比过去更为重要的社会功能。二、传统法理学的前提预设 法律是什么?这是法学界历久弥新的问题,但关涉法律化的根本。在虚拟的网络时空之中,任何一个单元都可以构成自我中心化的聚焦,并且相互制衡、相互超越,区块链的信息联系方式成为常态,并由此彻底解构了任何意义上的中心主义,尤其是传统哲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
为了有效利用这个难以驯化的人造物,同时还要尽可能尊重这个新生事物的本性,于是一种折中妥协的中庸之道就成为最为稳健的应对方式,这也是目前通行于人工智能领域乃至信息网络领域之法律规制的基本特征。当今世界对于虚拟世界的质疑主要是来自科技哲学和伦理学,它们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和虚拟世界的心-物关系以及伦理责任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工具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人类个体的独立性与自由性将会遭到极大削弱。非线性时空对法律人格化的最大冲击,在于破除了人类中心主义法学的人格赋权的算法,使一种人与对象交互震动、交互塑造的超越算法成为虚拟世界运行的机制。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非常悲观的观点,认为人类最终所采用的一切办法,包括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都是徒劳的,一个迥异于传统人造物的新人造物出现了,它是一个新的利维坦,一个人难以驯服和规制的新人类,在各个方面都远胜于人,包括理智、情感和心志等,当今的人最终要受制于他,被它所宰制和控制,成为这个人造物的玩物,覆灭于这个新的人造人之手。上述的法律化进程,尽管区分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并且调整了现实的法律机制以适应虚拟世界的新挑战,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不是真正的基于虚拟世界自身运行机制的法律化问题,依然还是人类主导法律的人际世界,只不过这个世界扩展到人造的虚拟世界或虚拟时空之中。
这是一种理想主义(唯心主义)加功利主义的物理学。所以对于这个虚拟世界,不能仅仅采取规制方式使其符合人类的行为规则并为人所用。也就是说,智能机器人不受人类法律规则的制约,而自我生成一套本于自己的法律规则,并创生出一个不依赖于人类世界的独立自主的世界,甚至这个世界要比现今的人类生活世界更为深广和变幻莫测。当今充斥在国内外各个领域的各种形形色色的有关人工智能与网络信息的法律规章乃至宣言通告等等,都具有这种规制性的法律性质。
这样一个多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算法,就是虚拟世界的基本生成图景,也是我们理解虚拟世界法律化的一个基本构成特征,它们与以人类为主体的尤其是以个人权利为主体的法律赋权以及抽象拟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不仅如此,这种结合还产生了另外一个更为关键性的问题,过往的人是在一个牛顿时空中实现他们的世界扩展,但人工智能的出现伴随着高新科技的革命,即他们是与互联网、信息工程、人机游戏、大数据、云计算的飞速发展一起登上舞台的,由此制造出一个代码编程和算法的虚拟世界图景,一个时间可以超越未来与过去、空间可以叠加穿越的多维时空。
从这个意义上说,笛卡尔、莱布尼茨虽然可谓人工智能的先驱,但他们是反对机器具有理性心智功能的。对于一个新事物,究竟采取怎样的认知方式,这是理解新事物的第一步,从这个视角来看,如何理解虚拟世界及其运行规则,我较为赞赏休谟的温和的怀疑主义。
至于其法律化机制的难题,在于虚拟世界首先是作为服务于人的工具而被创造出来的,但这个人造的虚拟世界却反过来超出人类。虚拟世界对于传统法律的全新挑战,揭示了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之症结点,指出了传统法理学难以应对虚拟世界的理论困境和实践短板。
总的来说,在非牛顿时空的虚拟世界中,人类不再是唯一主体,智能机器人甚或可以自主运行,超越时空隧道,往返于数个时空结构之中,从而自主生成不为人的力量所管控的法律规则。尽管虚拟网络作为一个真实嵌入社会生活的世界部分,就目前所能感知到的状态来看,它并非一个完全彻底的魔幻世界,而是具有着一定的运行机制和相关的规则体系,是人的理性和经验可以触摸和交往以及沟通的世界。在虚拟世界中,数据获得了自由,人失去了自由。虽然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制造出非常精致卓越的机器,其功能不输于人的物质肢体,但人不同于机器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理性或人的心智,即人有理性和心智,而机器是缺乏理性智慧的。
也就是说,在虚拟世界多维时空中的任何一个单位信息能量都自我赋权为一种自主化的功能,即自适任尔,但这个自适的状况并非没有节制,而是受制于自己的代码负载,并与相关世界中的各种其他能变量构成一种共振的关系,直到复合矩阵性中的多维关系达到一种极化的奇点,奇点就是极化的转折性标志。当然,随着条件的改变,这些法律也会随之改变,由此他也反对自然法学那种把自然权利视为理性立法的规范立场,法律不是国家理性立法的结果,而是人类经验的自我生成,且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或者说,虚拟世界的法律化从一开始就超越了上述四点预设,其生成或存续来自完全迥异于上述预设的另外前提。按照一般教科书的观点,法律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个约束力来自传统道德礼仪,来自神法与自然法,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主要还是来自国家立法的强制规范。
图灵测试的重大理论意义在于,它没有采取建构主义的逻辑从正面回答机器是否具有理性智能的问题,而是通过一种类比的经验主义逻辑,从模仿游戏的视角,揭示了人造机器具有理性智能的算法模式,从而为现代人工智能学科奠定了理论的基础。人的行为以及抽象化的拟制法人的行为,脱离不了牛顿时空的结构。